超限货物由线路中心线起分为左侧、右侧和两侧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划分为下列等级:
1、上部超限:由轨面起高度(以下简称高度)超过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,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、二级和超级;
2、中部超限:在高度自1250至3600毫米之间,有任何部位超限者,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、二级和超级;
3、下部超限:在高度自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,有任何部位超限者,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二级和超级。
4、对装载通过或到达特定装载限界区段(简称特定区段)内各站的货物,虽没有超出机车车辆限界,但超出特定区段的装载限界时,亦应视为超限货物,其超限等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:
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,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,按照一级超限办理;对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,应根据超出限界程度,确定超限等级。